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临沂市莒南县、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等地,用自备的钥匙开锁窃取电动自行车等财物,共窃得电动自行车9辆,电动车电瓶4块。经鉴定,窃得的电动自行车等财物于认定基准日的总价格为642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岚山区**小区,用自备的钥匙开锁,窃得丁某某的宝悦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50元。
2、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沂市莒南县**镇**寨社区,用自备的钥匙开锁,窃得卢某某的小刀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用自备的钥匙开锁,窃得李某某的高仕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4、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岚山区**街道**街社区王某某家门口,用自备的钥匙开锁,窃得王某某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5、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岚山区**花园**号楼**单元楼南,用自备的钥匙开锁,窃得马某某的凤凰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6、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岚山区**街道**花园,用自备的钥匙开锁,窃得于某某的捷马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7、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用自备的钥匙开锁,窃得霍某某的英克莱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8、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花园,用自备的钥匙开锁,窃得秦某某的绿源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70元。
9、2020年1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日照市岚山区**街道**社区,用自备的钥匙开锁,窃得王某甲的澳柯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10、2020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岚山区**街道**假日小区,窃得刘某某电动车电瓶4块。经鉴定,该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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