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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住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9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许某某(在逃)驾驶一辆金色雅阁牌小汽车去到云浮市新兴县深岑高速往广西方向新城服务区处,由张某某负责驾驶汽车,许某某负责拿一条事先准备好的水喉钳和抽油管,用水喉钳撬开车辆油箱盖,并将抽油管插入油箱内,使用四个泵一起往油箱抽油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新城服务区内的粤T36****号厢式运输车油箱里的柴油。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和许某某使用泵向粤向T36****号厢式运输车油箱抽油1分钟多,平均每个泵每分钟抽油50升,一共盗走粤T36****号厢式运输车油箱里的柴油共约240升,合共价值人民币1226元。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和许某某将盗窃所得的柴油卖给位于罗定市环市东路农贸市场附近的**汽修厂老板陈某某(另案处理),后两人将获利平分。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在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大湾镇工业园管委会路口旁被新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话卡套、车辆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判决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指认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广东省汽车、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全国机动车信息资源库、行车轨迹、运输车参数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海贤

2020年10月29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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