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8〕2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4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4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6月3日19时30分许,潜入**县**镇腰**村王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等:
证人证言:张某乙、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18年12月19日
附项: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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