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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8〕2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4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4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6月3日19时30分许,潜入**县**镇腰**村王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等:

证人证言:张某乙、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18年12月19日

附项: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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