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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8日13时许在庄河市**镇文化馆前篮球场盗窃徐某某苹果手机一部。2020年8月19日,经庄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涉嫌盗窃的苹果8PLUS手机认定基准日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辨认笔录:徐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后张某某行动轨迹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青

检察官助理:王瑱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庄河市**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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