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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18〕39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9904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临汾市翼城县****村,务农。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于2017年11月10日被闻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闻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的假名,应聘至高平市**路****发型店工作。同年8月7日早6时许,张某某趁该店老板柴某某等人熟睡之机,将柴某某放于店内的一部白色苹果6plus手机、一台白色ipad air1平板电脑及吧台抽屉里73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张某某将被盗白色苹果6plus手机卖给沁水一出租车司机,被盗苹果平板电脑因无法解锁扔掉,并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手机及苹果平板电脑于2016年8月7日在采用公开值标准确定于高平的市场价格为2821元。

2、2017年11月10日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闻某某西湖小区对面的沙县小吃饭店吃饭时,发现该店收银台上放一部苹果6splus手机,遂心生贪念,想占为己有,趁饭店工作人员不备,将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小吃店工作人员发现手机被盗后,出门追赶,遇到闻某某公安局110巡逻车,遂立即报警,110民警将张某某抓获后,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经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在2017年11月10日的认定价格为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面证明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柴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盗手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卫龙

2018年2月2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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