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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住襄垣县******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84日被武乡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系武乡县**煤矿同事,2020年4月4日凌晨4时50分许,张某某趁徐某某值班睡觉之际,拿出徐某某的手机,登录支付宝,输入事先偷记的密码,向自己的支付宝转帐4000元,随即张某某又返还到徐某某支付宝1000元。随后,张某某将徐某某手机的支付宝卸载,并将手机放回原处。破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将3000元赃款全部挥霍。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某,并得到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王 敏

2020 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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