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到蒙阴县移动公司营业厅、蒙阴县极速空间网吧等地盗窃手机三部、现金200元,共计价值269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蒙阴县移动公司营业厅盗窃OPPOA5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
2、2019年6月29日、7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到蒙阴县极速空间网吧盗窃现金两次,共计200元。
3、2019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蒙阴县富乐士超市金祥通讯器材店盗窃OPPOA7n手机一部,价值1199元。
4、2019年8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蒙阴县银座商城海乐汇儿童乐园盗窃收银台上的vivoV3max手机一部,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监控视频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敬国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其父亲电话1509291****)。
2、侦查卷宗二册、卷外材料一宗、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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