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预谋盗窃他人财物,后行至滨州市滨城区**村,趁被害人董某某不备,将其放于**村租房门前的价值4300元的欧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辆毁坏。
2.2019年1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预谋盗窃他人财物,后行至滨州市滨城区**村,趁周边无人,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门前价值10400元的灰色御捷牌四轮电动轿车盗走,该车现已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预谋盗窃他人财物,后行至滨城区**路**路以东,趁周边无人,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内价值1395元的电瓶盗走;后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于路边的大将牌电动三轮车内价值720元的电瓶盗走。被告人张某某将电瓶销赃,并将赃款挥霍。
4.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预谋盗窃他人财物,后行至滨州市滨城区**村,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门前白色英克莱电动四轮车上价值560元的电瓶盗走,并销赃;
5.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预谋盗窃他人财物,后行至滨州市滨城区北镇**村,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于门前时风牌电动三轮车上价值720元的电瓶盗走,并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5.被害人董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0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洪臻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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