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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地滕州市**镇**村**号,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至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内科大楼,窃取被害人薄某某、邱某某、闫某某等人手机、现金等财物,先后作案五起,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53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内科大楼17楼走廊**病室门口窃取被害人邱某某鸡蛋一箱、火腿肠两箱(价值合计人民币265元)。

2.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内科大楼16楼走廊**病床窃取被害人薄某某红色书包一个,内有现金2600元及身份证、住院发票等财物。

3.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内科大楼14楼走廊**病床上窃取被害人严某某腿肠一箱(价值110元)。

4.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内科大楼17楼走廊内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棕色双肩帆布包一个,内有白色红米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8元);后又在内科大楼15楼走廊内窃取被害人闫某某的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赵某某证言,被害人薄某某、邱某某、闫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可

张瑜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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