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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19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平邑县**入户盗窃10次,盗窃存单及存款人身份证、金首饰、银元等物品,并用自己的身份证将所盗存单取现,涉案金额共计99000余元,其中退还70000余元。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在平邑县**镇**村村民王某某家盗窃面值29000元的存单一张,后取现29020元,被王某某发现后将钱退回。

2、2018年7月,在平邑县**镇**村村民赵某某家盗窃面值40000元的存单一张,后取现40817元,被赵某某发现后将钱退回。

3、2019年4月25日,在平邑县**镇**村村民马某某家盗窃面值1万元的存单一张,后取现10218元。

4、2019年6月,在**村村民李某某家盗窃存单三张(面值分别为4000元、4000元、5000元),后全部取现,共计13248元。

5、2019年6月,在蒙阴县**村村民陈某某家盗窃面值5000元的存单一张,后取现5003元。

6、2019年6月,在**镇**村村民崔某某家盗窃银元十余块。

7、2019年7月,在蒙阴县**村村民杨某某家盗窃面值4000元的存单一张,因未找到身份证未取现,案发后该存单被从张某某的住处查获。

8、2019年7月,在**镇**村村民岳某某家盗窃部分老版人民币、铜币十几枚等物品。

9、2019年9月3日,在**镇**村村民唐某某家盗窃黄金耳钉一副,价值834元,案发后被追回。

10、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翻墙进入**镇**村村民池某某家盗窃时,被池某某当场抓住,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物证照片;取款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雪芹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卷宗一册。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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