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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88********,汉族,文盲,群众,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人,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办事处**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备份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0日9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决)驾驶两轮摩托车至兰陵县大仲村镇驻地中心小区,盗窃程某某海宝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鉴定价值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同案人马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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