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镇**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路**小区对面**粮油店,因盗窃于2020年11月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被害人韩某某在察右前旗**乡**煤矿**队车队负责后勤工作,在张某某经营的粮油店进行过采购,双方存在未结清货款情况。2020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A2****深蓝色面包车去往韩某某工作的煤矿要账,到达煤矿后发现煤矿已经没有人,张某某在经过韩某某宿舍时,通过窗户看到里面放有一台汽油发电机,遂在该宿舍门上锁的情况下,通过身体强行撞开宿舍门进入宿舍,将宿舍内的汽油发电机盗窃后搬到面包车内离开。后张某某将盗窃的汽油发电机用作自己日常使用。
经价格认定:张某某盗窃案中被盗的全景工业牌10KAV汽油发电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895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全景工业深蓝色发电机一台、开瑞牌蓝色面包车一辆;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拘留证 、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据保全清单、察右前旗公安局涉嫌财物保管中心接受涉案物品保管凭证、张某某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张某甲的询问笔录各1份;4、被害人陈述:韩某某的询问笔录2份;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份;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指认笔录1份;8、视听资料:指认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进入他人宿舍盗窃发电机一台,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治宇
检察官助理:赵蔚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案件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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