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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7月4日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5199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8年6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在河南省新郑市被新郑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临时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同年1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押解出所并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小区,用自制塑料插片打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号楼**室被害人张某甲家中,盗窃现金230元。

2.2018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小区,用自制塑料插片打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幢楼**室被害人单某某家中,盗窃现金约1500元。

3.2018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用自制塑料插片打开门锁的方式进入**栋**室被害人孙某甲家中,盗窃现金约300元。

4.2018年12月16日凌晨,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花园小区**期,用自制塑料插片打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号楼**单元**楼被害人张某乙家中,盗窃现金670元以及黄金耳钉一对;后又在该小区以同样的方式进入**号楼**单元**楼被害人孙某乙家中欲实施盗窃,盗窃未遂后离开。

5.2018年12月20日凌晨,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小区,用自制塑料插片打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号楼**单元**楼被害人折某某家中,盗窃现金约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存款明细、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单某某、孙某甲、张某乙、孙某乙、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

5.侦查人员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及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现金3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增祥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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