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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8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村**郢**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诈骗,于2013年被蚌埠市怀远县新城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7月被蚌埠市李楼派出所行政处罚罚款200元;曾因盗窃,于2017年被蚌埠市龙子湖分局重案队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市**苑**号楼**楼,将被害人邵某某停放在该楼层的未上锁的爱玛牌白色踏板电动车一辆盗走推至学瀚路胜利东路公交车站附近以300元价格出售。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车辆在价格鉴定基准日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280元。2020年7月14日,所盗电瓶车被公安机关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照片、车辆信息、收据、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入所健康体检表、人口信息表、刑满释放证明;

2.被害人邵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具有坦白、所盗赃物追回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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