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湖检刑诉〔2020〕17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芜湖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芜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在芜湖县村庄内,通过撬窗、托门等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甲等22户家中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人民币19230元及香烟若干(价值人民币1263.9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5日15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芜湖县花桥镇复兴行政村被害人甄某某家中,窃得扁式硬盒中支的中华牌香烟3包(涉案香烟零售指导价共计150元)。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芜湖县湾沚镇杨村行政村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芜湖县湾沚镇杨村行政村被害人李某乙家中,未窃得财物;
4.2020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芜湖县红杨镇红杨街道被害人项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600元和黄色硬盒芙蓉王牌香烟1包;
5.2020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托门的方式进入芜湖县湾沚镇杨村行政村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900元;
6.2020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芜湖县湾沚镇杨村行政村被害人李某丙家中,未窃得财物;
7.2020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芜湖县湾沚镇杨村行政村被害人骆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600元和软盒中华牌香烟2包(涉案香烟零售指导价共计140元);
8.2020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芜湖县红杨镇万村行政村被害人曹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300元盗走;
9.2020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芜湖县红杨镇万村行政村被害人唐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和软盒中华牌香烟6包、出口型硬盒中华牌香烟1条(涉案香烟零售指导价共计579.93元);
10.2020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芜湖县湾沚镇百花村村民委员会被害人孙某乙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600元;
11.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芜湖县红杨镇万村行政村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
12.2020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爬梯的方式进入芜湖县红杨镇万村行政村被害人潘某甲家中,未窃得财物;
13.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芜湖县红杨镇万村行政村号被害人郭某某家中,未窃得财物;
14.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芜湖县湾沚镇杨村行政村被害人李某丁家中,未窃得财物;
15.2020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拆卸门锁铁丝的方式进入芜湖县红杨镇红杨街道敬老院被害人潘某乙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400元和硬盒利群牌香烟1条、红色硬盒南京牌香烟1条、黑色硬盒黄山牌迎客松香烟2包(涉案香烟零售指导价共计304元);
16.2020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拆卸门板的方式进入芜湖县红杨镇万村行政村被害人吴某某家中,未窃得财物;
17.2020年5月13日前后,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芜湖县湾沚镇百花行政村被害人孙某甲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和硬盒中华牌香烟1包(涉案香烟零售指导价45元);
18.2020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芜湖县花桥镇复兴行政村山被害人高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330元和硬盒中华牌香烟1包(涉案香烟零售指导价45元);
19.202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芜湖县红杨镇万村村民委员会被害人孙某丙家中,未窃得财物;
20.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撬门板的方式进入芜湖县花桥镇复兴行政村被害人卢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21.2020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托门的方式进入芜湖县花桥镇复兴行政村被害人林某某和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
22.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芜湖县花桥镇复兴行政村被害人丁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4400元;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还被害人丁某某损失15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孙某丁、孙某戊、王某某、骆某某、李某戊、李某甲、曹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被害人甄某某家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冬
检察官助理:笪扁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_本院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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