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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74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保洁,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厦**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组**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发现其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大厦**楼住处的消防通道附近放置一格力牌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3570元)。同日11时许,张某某发现该空调外机仍放置在该处,遂临时起意,趁无人看守之际,联系回收废品的李某某前来,将该空调外机出售,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

2020年5月26日,被害人汪某某从外返回后发现空调外机被盗,遂报警。

2020年5月27日19时许,合肥市安庆路派出所民警在调查走访中询问张某某空调外机事宜,张某某未予承认。随后,张某某联系回收废品的李某某,让其将空调外机送回,并通过微信转账退还李某某人民币200元。

2020年5月28日16时许,张某某经合肥市公安局安庆路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被移送至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处理。

同日,该空调外机在公安民警要求下被李某某送至刑警一队,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微信转账照片、被盗窃物品现场位置及物品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婕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厦**室的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5页,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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