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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楼区杜某某经营的**超市内,先后5次以隐匿或夹带的方法进行盗窃,被盗物品有:小米6斤、卫生纸2提、尖刀1把、厨房刷2把、洗衣服1袋、油污净1瓶、洗洁精2瓶、蚊香10盒、男式内裤1条、牛奶1箱、酸奶1板、鸡蛋3.5斤、泡沫箱1个。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同年6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楼区**超市东侧高某某停放的红色三轮车的车斗内,盗窃蛸6斤,藏匿在其黑色皮包内,后继续在现场卖菜。高某某发现蛸失窃后报警,公安机关在张某某处将蛸查获,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某上述6次盗窃财物价格合计人民币426元。

同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在**超市的盗窃行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超市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两年内六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华
检  察  员:  宋晓磊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散页七份二十四页,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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