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5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2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国美第一城2号院6号楼底商门口,窃取被害人聂某某(男,30岁,黑龙江省人)停放在此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90元)。被告人张某某后被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明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 随案移送:自制丁字锥(铁质)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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