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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保安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现住址同上。曾于1985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于2001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一万元,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在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密云经济开发区三期优鲜优惠生鲜超市门口处,盗窃赵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30元。2020年7月1日民警将被盗电动三轮车扣押,后发还给事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个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彤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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