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多次趁无人之机到罗平县***乡*****高速工地上,盗窃工地上使用的预埋钢板和钢筋,并将钢板和钢筋销售给牛**和张**等人,牛**和张**将从被告人张**处收购的钢板和钢筋又转卖到罗平县云贵路“**废旧收购店”、“**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废旧收购有限公司”店里。2020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在工地上盗窃40根32圆钢筋后被人赃俱获,后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查获未销售的钢板18块。经鉴定,被告人张**盗窃的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67775元、钢筋价值30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等;2.受害人张*、黄**的陈述;3.证人牛**、张**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卷宗贰册,卷外补充材料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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