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街道**居民委员会**村**号。1999年11月24日因盗窃罪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后在缓刑考验期内有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0年11月31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后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于2004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后在贵州省田沟监狱服刑,于2011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批准,次日由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富源县中安街道东门社区文化路,从高某某家五楼翻窗进入被害人曹某某家(文化路124-5号)五楼,并到四楼实施盗窃,被在三楼的曹某某听见声响后随即到楼上查看,张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威胁曹某某不准喊叫,后曹某某的母亲回到家中,被告人张某某便从曹某某家五楼跳到隔壁四楼楼顶逃离现场。后曹某某的父亲回到家中得知情况马上报警,出警的公安民警在距离曹某某家100米左右的地方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跳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跳刀一把;2、书证:户口、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邦勋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DVD3盘随案移送。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