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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二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堆放在宣威市虹桥街道北云社区安置小区廉租房工地内的1148.3公斤铝合金材料分三次盗走卖在宣威市丰华街道**废旧金属收购站。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铝合金价值人民币19521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彩君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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