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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乡**村**号。2016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30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到我市大涌镇快而美公寓,采用撬锁的方法先后进入A437号房和A441号房,盗得被害人廖某香人民币400元及被害人代某明人民币240元。案发不久,被告人张某某在大涌镇大兴路长亨花园附近公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缴获赃款人民币640元,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缴回的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发     

                        二Ο二Ο年二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3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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