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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20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0********,土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乡**村**。2007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1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6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5月3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8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螺丝刀等撬锁工具窜至中山市古镇镇冈南外海桥底盗窃被害人何某富停放在桥墩处的红色东龙牌摩托车。在被告人张某某将摩托车防盗锁和电门锁撬开后,将摩托车推行十米远处时被治安执勤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被盗摩托车一辆及作案工具一批。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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