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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0********,汉族,初中,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于2019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为获取非法财物,与雷州市**镇**村一男青年(在逃)进入雷州市**镇**村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盗窃。经指纹识别系统的比对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指纹与吴某某财物被盗窃案的嫌疑人指纹一致。

2、于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在雷州市**街**楼一楼停车库处,发现停放着一辆只锁着车头锁的黑色台玲牌电动车,其用镙丝刀将车头锁撬开后,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电动车的价格为25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3.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宋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价格认定报告;6.勘验、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值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光华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伍册、检察卷壹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盗黑色台铃牌电动摩托车已归还被害人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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