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泾阳县安吴镇***村被害人朱某某家收柿子时,发现被害人家楼顶有大量散落的现金,遂将部分现金塞进自己上衣内,以上厕所为由离开现场,将现金用自己保暖衣及路边的菜叶包裹后分两处藏匿于村东农田地头的草丛中,又返回被害人朱某某家中将柿子收完驾车离开。后民警将张某某抓获,其带领民警在村东农田地头的藏匿地点找出盗窃的现金,经现场清点,共计458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盗窃他人现金458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对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娜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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