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洮北区中兴东大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洮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白城市洮北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1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2日重新受案,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10时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白城市洮北区老帆布厂院西墙处实施盗窃,盗窃废铁铁皮162斤,民警将其当场抓获,经白城市洮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废铁铁皮价值为105.3元人民币。另被告人张某某在2019年6月22日上午在白城市洮北区老帆布厂院内盗窃废铁铁皮24斤。2019年6月22日下午在白城市洮北区老帆布厂院内盗窃废铁铁皮24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某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长荣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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