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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5********,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甲(已判刑)、陈某乙、陈某丙(2人均在逃)经事前商议,去到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世纪大道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点,乘无人之机,打开该经营点的车库门,将停放在车库内的粤E7****棕色丰田牌TV7****型号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139388元)、粤E4****宝马牌BMW****型号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130530元)窃走。

同年12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寮步镇万润广场地下车库寻获上述被盗两辆小型汽车。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照片、合同复印件、车辆登记信息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白鉴华

                                  检察官助理 黄楚婷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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