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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05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2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过本县**镇**村**上岔路口时,看见被害人安某某停放的轮式装载机(俗称“铲车”),张某某将轮式装载机的窗子玻璃砸坏进入轮式装载机的驾驶室将电源接好启动后,欲驾驶该轮式装载机从**村经思渠到官舟镇藏匿好后出售。张某某将轮式装载机开到沿河县思渠镇大阡村一公路上时因轮式装载机出现故障就地停放在该处。经沿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轮式装载机价值人民币41184元。

2020年8月13日,张某某得知报警后,主动在铲车停放处等待公安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沿价认字[2020]79号价格认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敏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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