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思南县民族中医院五楼504病房15号床床头柜内将被害人庹某某的黑色背包盗走,在将包内的一千一百元现金盗走后,张某某将背包扔于民族中医院负一楼一排水沟处;
2020年0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思南县民族中医院六楼趁护士值班室内无人之机,将值班室储物柜内被害人宋某某的白色单肩包盗走,张某某将包内的一百一十元现金盗走后,将白色单肩包扔在民族中医院六楼公共卫生间门后;
2020年05月11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思南县民族中医院七楼51床将被害人付某某放于床头柜一深绿色单肩包盗走后,在另一间无病人的病房内将单肩包内的100元现金盗走,后被医院保安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查询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庹某某、宋某某、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袁某某、付某某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某的同步讯问视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虹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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