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24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幢**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惠玲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至1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为被害人许某某找工作为由,骗取其7430元。2019年8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时,扣押其VIVO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已赔偿8000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涉案手机(照片);
书证;
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民强
检察官助理 李炳能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听取被害人及代理人意见表》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4. 随案移送:涉案手机1部(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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