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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4〕3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窜到吴川市**镇长岐圩“***电讯”商铺旁边的食品站门前停放好,趁“***电讯”商铺的店主陈某某等家人在店内二楼熟睡之机,从“***电讯”商铺左侧广告牌铁架爬上该商铺三楼楼顶,从楼顶沿楼梯下到“***电讯”商铺的营业厅处,通过自己手机屏幕的灯光照明翻动“***电讯”商铺柜台的物品,在“***电讯”商铺内右角落发现一个白色塑料箱装有钱,于是持该箱子上到二至三楼的楼梯转台处,将箱内的现金(受害人陈述有约7000至8000元)全部装进自己的裤袋内,然后爬上三楼楼顶,再经原路返回地面逃跑。被告人张某某盗窃得手后回家清点赃款,共盗窃得现金3800多元,盗窃得的现金已由张某某于当日赌博输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视听资料(光盘);5、书证;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2014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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