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111977********,回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海伦堡小区42栋103房,撬门进入后盗窃被害人周某家中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及黄金戒指、铂金戒指、黄金耳钉、玉镯等物品(经价格认定,共价值人民币90,114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在其住处缴获部分被盗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戒指、玉镯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陈某胜、马某节、陈某建等证言;

4.被害人周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

8.案发现场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19年1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戒指八枚、耳环一枚、现金十万元、外币拾陆张、人民币拾伍张、粮票拾叁张、项链一条、吊坠一枚、佛珠手链一个、手机一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4.视频光盘十张随案移送。

5.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