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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4月7日被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11月1日被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刑事拘留,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角花园附近“****”网吧内,盗窃程某某银色OPPO牌R9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案发后手机追回发还被害人。

2020年1月31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菏泽市***医院综合楼八楼,盗窃郑某乙蓝色小米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

2020年2月18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菏泽市***医院综合楼五楼,盗窃宋某某深蓝色VIVO牌S1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0元;在综合楼六楼盗窃高某某金色VIVO牌Y6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

2020年2月27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菏泽市***医院综合病房五楼,盗窃郑某甲黑色OPPO牌A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盗窃玫瑰金VIVO牌X20A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0元。案发后该二部手机追回,OPPO牌A5手机发还被害人郑某甲。

2020年3月7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菏泽市***医院综合病房五楼,盗窃王某某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在综合病房六楼盗窃孙某某红色OPPO牌A57手机一部、OPPO牌Ren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850元。案发后红色OPPO牌A57手机一部、OPPO牌Reno手机一部追回发还被害人孙某某。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盗窃作案五起,窃得手机九部,价值共计人民币6230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清单、电子档案、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郑某乙、宋某某、高某某、郑某甲、王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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