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乡**村**社。201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民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甘州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镇**村**号,住甘州**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预谋后,先后在甘州区**小区、**小区、**小区等地,通过撬地下室门锁的方式偷盗作案9起,共盗得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贵州茅台等各类白酒20余箱,经甘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各类白酒价值32209元。
1.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在甘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采取撬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某甲2箱滨河九粮液白酒,价值3112元。
2.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在甘州区**小区**园**号楼**单元**地下室,采取撬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马某甲1箱贵州茅台白酒,价值8994元。
3.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在甘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采取撬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任某某1箱滨河九粮液、2箱泸州老窖国粹、1箱剑南醇、1箱滨河9年、3瓶滨河精酿、2瓶五粮液、2瓶习酒,价值3411元。
4.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在甘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采取撬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刘某甲1箱滨河九粮液、1箱山丹红、1箱丝路醇白酒,价值1896元。
5.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在甘州区**路**局**号楼**单元**地下室,采取撬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某乙1箱牛栏山白酒,价值178元。
6.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在甘州区**小区**园**号楼**单元**地下室,采取撬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胡某某1箱滨河九粮液、一箱滨河九粮春白酒,价值2076元。
7.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在甘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采取撬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张某乙2箱滨河九粮液白酒,价值3112元。
8.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在甘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采取撬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某丙4箱滨河九粮液白酒,价值6224元。
9.2019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采取撬门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李某甲6瓶滨河九粮液、2瓶滨河5A隴派、2瓶滨河红瓷九粮春白酒,价值3206元,后因被失主发现,在逃离现场时被柴志和小区物业保安当场抓获。
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柏某某在甘州区**路**烟酒回收铺、**路**KTV附近,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多次低价收购被告人张某某13箱滨河九粮液、1箱贵州茅台酒、1箱滨河九粮春等白酒,经甘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白酒价值29922元,案发后,该白酒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马某乙、刘某乙、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马某甲、任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柏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兴才
书记员:王建强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州区**路**烟酒回收门市部。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