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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1.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被害人陈某某向“马上金融”、“捷信”、“拿下”等贷款平台申请贷款。次日,在“马上金融”贷款平台将贷款人民币9400元发放至陈某某账户后,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帮助陈某某提高贷款额度为由,诱骗陈某某将该人民币9400元转账至被告人张某某指定的支付宝账户。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人民币9400元据为已有。

2.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编造其哥哥有能力帮助陈某某,并利用其另一微信账号以其哥哥身份,添加陈某某为好友。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至12月间通过该身份,以帮助偿还贷款和信用卡、申请公积金贷款为由,骗取陈某某陆续微信转账共人民币1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支付宝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二)盗窃

在介绍被害人陈某某办理上述贷款后,被告人张某某以需要查看贷款账单、帮助陈某某偿还贷款等理由,向陈某某索要陈某某支付宝账户的账号、密码及验证码,后成功登录陈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此后,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2月8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陈某某支付宝账户内的“花呗”进行消费或套现,共计人民币10176.68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花呗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176.68元,数额较大,又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8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钦燕

2020年4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6册共计453页;

3.光盘2张;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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