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88********,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乡****行政村****自然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迭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7年被迭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被迭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2年被迭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4年被迭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舟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舟曲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舟曲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舟曲县城关镇民俗风情街停车场,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甘P*****大众宝来轿车的右侧副驾驶玻璃砸碎,将车内的10000元现金盗走。202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将杨某甲停放在舟曲县城关镇北环东路东侧彩虹桥附近停车带的甘P*****宝马X3轿车副驾驶位玻璃砸坏,将车内的一部三星牌手机和一条黑兰州香烟盗走,价值14300元。
2020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将停放在舟曲县江盘乡南滨河路城关桥附近停车带的一辆红色甘P*****北京吉普车后车门玻璃破碎。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将停放在舟曲县城关镇南滨河路福源饮料有限公司门口的甘P*****现代途胜牌越野车右侧后车门玻璃和停放在明江大厦楼下停车位的甘P*****黑色长城魏牌VV5越野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碎。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将停放在舟曲县城关镇民俗风情街停车场的甘******现代途胜牌轿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碎。202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将停放在舟曲县城关镇北环东路的甘P*****别克越野车前挡风玻璃和甘A*****凯迪拉克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将停放在舟曲县城关镇南滨河路甘P*****三菱越野车的副驾驶玻璃和后挡风玻璃砸坏。上述被毁损财产价值共计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2.被害人杨某某、杨某甲、谢某某、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水林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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