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8年6月12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9月22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1年1月13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7月1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26日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2年7月1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日予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4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2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1994年7月27日被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7月4日被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10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租车窜至衡东县**镇**路**名车楼上***室,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开锁工具套开房门后前往楼道望风,被告人杨某某进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告人杨某某在主卧室盗走现金12000余元、一个钻戒,在次卧室盗走数套人民币纪念币,随后逃离现场。二被告人将所盗钻戒、人民币纪念币变卖,每人分得赃款7500余元,并将赃款挥霍一空。经衡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万森珠宝钻戒价值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戴某甲、吴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戴某乙、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
2.2019年1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及肖某某(另案处理)乘坐吴某乙的大众牌轿车到达衡山县**镇***城附近踩点。下车后,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窜至***城**栋楼下,二被告人从二单元爬楼梯到达七楼,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利用开锁工具套开***室房门入室,在被害人刘某乙家主卧室盗走5200元现金后下楼。二被告人汇合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所盗现金交给被告人雷某某,随后逃离现场。当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在衡东县新塘高速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成某某、吴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二、故意伤害罪
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与谢某某及谢某某的两个朋友在打扑克牌赌博时,因被告人张某某怀疑谢某某与谢某某的朋友一起“吃他”,遂发生口角,但谢某某拒不承认合伙打牌“吃”被告人张某某一事。第二天中午,谢某某叫来两个青年男子在**的**宾馆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要被告人张某某给其一个说法(张某某说谢某某合伙吃他),为此事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谢某某带来的其中一个青年男子打了被告人张某某两个耳光,被告人张某某当时没有还手。2011年1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谢某某在**街“**台球室”里时,遂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冲到台球室,对谢某某背部砍了几刀,随后逃离现场。经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工具菜刀(照片)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说明、刑事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贺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均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对被告人张某某不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金平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雷某某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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