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张道清,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巷**号。2013年7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于2015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道清涉嫌盗窃罪、抢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道清窜到**镇**市场附近郑某甲住家找郑某甲聊天。之后乘郑某甲家人无注意之机,将郑某甲的儿子郑某乙放于茶几上的摩托车钥匙窃走,并用钥匙启动郑某乙停放于门口的粤U2W**摩托车,将该车盗走。(车架号为LWBTCH2A7F100****、发动机号为15E0****)
经饶平县物价认定中心鉴定:郑某乙被盗窃的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42元。
2抢夺罪
2019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张道清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女庄摩托车窜至**镇**村**横巷口,假装向被害人吴某某问路,乘吴某某不备,抢夺吴某某的一个黑色钱包,钱包内有现金六七百元和手机一部。之后张道清利用被害人吴某某贴于手机背面的支付密码在**镇**庵附近的美宜佳超市套现手机微信钱包里的900元现金。
经国宏信价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鉴定:吴某某被抢夺的VIVOX7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30元。
另:2019年3月15日14时许,张道清驾驶摩托车窜至**镇**路**附近路段,抢夺陈某某一只塑料袋,塑料袋内有衣服及化妆品。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张道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甲、郑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郑某乙、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道清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道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道清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武汉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道清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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