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部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庆云县公安局指定监所居住,4月20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抢劫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庆云县中心街壹皓网络会所门口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铃木轿车(车牌号鲁N2****)未熄火且车内无人,张某某趁机打开主驾驶车门上车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涉案价值14800元。
2.2020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预谋抢劫,在沧州市东光县南环路第一中学门口租乘谷某某的出租车(车牌号冀J9****),假称自己去沧州市吴桥县先信商厦,当车行至吴桥县桑宁路曹洼乡路段时,张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气枪顶住谷某某腰部,威胁谷某某将微信内的存款转给自己,谷某某趁其不备下车逃离,张某某驾驶谷某某的出租车逃跑后将该车弃置在德州市德城区小刘庄村附近。张某某抢走车内现金43元、口罩两个、口香糖一盒,高速公路ETC卡一张,鸡脖和豆干零食一包、湿巾一包。经鉴定,车内物品价值为40.97元,被抢出租车价值为7500元,涉案总价值7583.97元。
2020年4月28日,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对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枪支的鉴定书,结论为该枪支疑似气瓶故障,无法储气,无法完成射击,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另查明,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2020年4月29日,被害人谷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豆干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谷某某的陈述;4. 证人张某甲等人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德州市价格事务所出具价格评估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芦广庆
检察官助理 张 浩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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