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111985********,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岳阳市**区**镇**村。因犯抢劫罪,2005年9月12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08年8月1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0年6月9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6年5月24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4月5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4月4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81********,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区**社区**小区**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月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单独或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多次窜至浏阳市、平江县**乡镇,采取撬锁搭线的方式,盗取女式摩托车十二辆。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盗窃摩托车专用的撬锁工具,且在明知被告人张某甲及周某某的摩托车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低价收购被告人张某甲及周某某盗来的九辆摩托车,并从中牟利。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一、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周某某多次由长沙搭乘班车窜至浏阳市**镇、**镇、**镇、**镇、**镇盗窃摩托车八辆。由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自带的撬锁工具将摩托车锁撬开,周某某则负责望风,盗得摩托车后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周某某将摩托车骑回长沙,由被告人张某甲将所盗摩托车向被告人刘某某低价销赃。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周某某所盗八辆摩托车合计价值34150元。
1、2019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周某某窜至浏阳市**镇,在**镇**街,由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自带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步行街**宾馆楼下的一辆豪爵HJ125T-9D摩托车车锁撬开,周某某则在宾馆巷口负责望风,被告人张某甲将摩托车锁撬开之后,二人将摩托车盗走,将该摩托车低价向被告人刘某某出售。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被盗的豪爵HJ125T-9D摩托车价值2750元。
2、2019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周某某窜至浏阳市**镇,在**镇汽车站内,由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自带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车站内的一辆豪爵铃木UA125T-A摩托车车锁撬开,周某某则在车站大门处负责望风,被告人张某甲将摩托车锁撬开之后,二人将摩托车盗走,将该摩托车低价向被告人刘某某出售。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豪爵铃木UA125T-A摩托车价值6400元。
3、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周某某窜至浏阳市**镇,在**镇**小区,由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自带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小区楼下的一辆豪爵HJ125T-10G摩托车车锁撬开,周某某则在小区口负责望风,被告人张某甲将摩托车锁撬开之后,二人将摩托车盗走,将该摩托车低价向被告人刘某某出售。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赖某某被盗的豪爵HJ125T-10G摩托车价值4500元。
4、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周某某窜至浏阳市**镇,在**镇**路停车场,由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自带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停车场车棚内的一辆豪爵HJ125T-9D摩托车车锁撬开,周某某则在一旁负责望风,被告人张某甲将摩托车锁撬开之后,二人将摩托车盗走,将该摩托车低价向被告人刘某某出售。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被盗的豪爵HJ125T-9D摩托车价值3600元。
5、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周某某窜至浏阳市**镇,在**镇**街商贸城,由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自带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城**单元**楼梯间的一辆豪爵HJ125T-9C摩托车车锁撬开,周某某则在一旁负责望风,被告人张某甲将摩托车锁撬开之后,二人将摩托车盗走。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甲被盗的豪爵HJ125T-9C摩托车价值4895元。
6、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周某某窜至浏阳市**镇,在**镇**组,由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自带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组自家厅屋中的一辆新大洲本田125T-27摩托车车锁撬开,周某某则在屋外路边负责望风,被告人张某甲将摩托车锁撬开之后,二人将摩托车盗走。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的新大洲本田125T-27摩托车价值4380元。
7、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周某某在**镇盗得两台摩托车之后,在途经浏阳市**镇时,发现**镇**大道**宾馆楼下民房内停放了一辆较新摩托车,被告人张某甲遂将之前在**镇被害人林某某家中所盗的新大洲本田125T-27摩托车藏匿在古港镇一居民楼后,将在**镇所盗的豪爵HJ125T-9C摩托车藏匿在**镇另一居民楼后。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宾馆楼下,将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民房内的新大洲本田125T-33盗走,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沙**附近将该摩托车低价向被告人刘某某销售。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丙被盗的新大洲本田125T-33摩托车价值5525元。
8、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周某某窜至浏阳市**镇,在**镇步行街,由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自带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步行街**养生店和**设计广告店之间巷子里的一辆新大洲125T-27摩托车车锁撬开,周某某则在养生店对面路边负责望风,被告人张某甲将摩托车锁撬开之后,周某某将摩托车骑走,被告人张某甲则将之前藏匿在**一居民楼后面的豪爵HJ125T-9C摩托车骑走。
2019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周某某将所盗摩托车骑回长沙,途径浏阳市**镇时,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截获,当场查获新大洲本田125T-27摩托车一辆,被告人张某甲则驾驶豪爵HJ125T-9C摩托车逃离了现场,逃窜后的被告人张某甲为了逃避抓捕,将其驾驶的豪爵HJ125T-9C摩托车在长沙县**镇一乡间小路旁丢弃。查获的新大洲本田125T-27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陈某乙。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乙被盗的新大洲本田125T-33摩托车价值2100元。
二、在逃避了公安机关抓捕后,被告人张某甲仍不思悔改继续盗窃摩托车。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甲又窜至平江县**镇、**镇、浏阳市**镇再次作案,合计在平江县**镇、**镇和浏阳市**镇盗得摩托车四台,四台摩托车均在长沙马王堆市场附近低价向被告人刘某某出售。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台摩托车价值18225元。
1、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平江县**镇**安置区,将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安置区**栋楼下的一辆豪爵HJ125T-10C摩托车锁撬开,遂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在长沙将该摩托车向被告人刘某某低价出售。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甲被盗的豪爵HJ125T-10C摩托车价值5525元。
2、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平江县**镇,将被害人汤某乙停放在**大道住宅楼地下室的一辆WH125T-5A摩托车锁撬开,遂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在长沙将该摩托车向被告人刘某某低价出售。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汤某乙被盗的H125T-5A摩托车价值4095元。
3、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平江县**镇,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集镇**咖啡对面巷子的一辆SDH125T-33摩托车锁撬开,遂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在长沙将该摩托车向被告人刘某某低价出售。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的SDH125T-33摩托车价值5355元。
4、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浏阳市**镇,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栋**单元楼梯间的一辆HJ125T-10C摩托车锁撬开,遂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在长沙将该摩托车向被告人刘某某低价出售。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乙被盗的HJ125T-10C摩托车价值32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配合公安机关,将其丢弃在长沙县**镇的被害人陈某甲被盗的豪爵HJ125T-9C摩托车找回,将藏匿在**镇一居民楼后面的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的豪爵HJ125T-9C摩托车找回。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吴某甲的损失5800元,赔偿被害人汤某乙的损失43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5355元,赔偿被害人吴某乙损失3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吴某甲、汤某乙、王某某、吴某乙的谅解。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刘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现场照片、摩托车产品合格证及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机动车辆统一销售卡、车辆一致性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被盗摩托车照片、摩托车撬锁工具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现场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指认销赃现场照片、指认收赃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郑某某、汤某甲、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李某某、罗某某、陈某甲、林某某、张某丙、陈某乙、赖某某、吴某丙、汤某乙、王某某、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及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6.指认作案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五册、光碟1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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