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6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住重庆市**桥**院**。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27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山东老张”(身份不明)、“三孩儿”(身份不明)在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理工艺术学院工地上盗窃铜芯电缆(TYV-4*120mm,共计122米),鉴定价值29768元,被工人当场发现后畏罪潜逃,潜逃期间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2019年6月联系做假证人员用其已故弟弟张艳的身份证花费600元制作了假的居民身份证和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小鹏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侦查卷宗贰册;
2、光盘壹张;
3、被告人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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