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检刑一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乡**村**组,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淳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6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于2019年7月4日被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6月20日移送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淳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7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还有两个宝鸡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上将正在实施盗掘古墓葬的一伙犯罪人员赶走后,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用人工挖掘的方式盗掘古墓葬,其中作案前李某某准备了头灯、铁锨、探杆、绳子、吊土包等作案工具,作案时杨某某、李某某及两个宝鸡人负责吊土轮流挖坑,张某某开车负责望风看人,挖了两个多小时后共挖出三、四十件青铜编钟。后李某某将青铜编钟非法出售,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分得赃款六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编钟(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 同案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宏
2019年8月15日
附:1、案卷材料一册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2924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