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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伐林木)(公开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2********213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住神山乡神山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采取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3日至26日,被告人张**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和定襄县神山乡神山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砍伐了村集体所有的10株柳树,并将所得1600元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被伐的10株柳树立木蓄积为10.50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案件移送书及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梁**、张**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定襄县神山乡神山村无证采伐树木调查报告》及《关于定襄县神山乡神山村无证采伐树木补充调查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贤生

2020年3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在定襄县神山乡神山村337号被采取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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