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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伐林木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城派出所,住肇东市**小区**室。2011年4月2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伐林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携带电锯至肇东市先进建华砖厂院内,将院内杨树砍伐,并截成小段,正在装车过程中被肇东镇派出所工作人员现场控制并移交至森警大队。经鉴定,被盗伐林木数量为10株,立木蓄积为3.8105m3

2020年12月9日在肇东市八道街南糠醛厂将被告人张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受、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顾某某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黑龙江省法正资产评估公司评估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晓芳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27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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