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住盐边县**镇**村**组。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盐边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本案由盐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为准备修建住房所需木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永兴镇六合村小地名黑山、菜籽地垭口处林地内,盗伐林木19株,造材35件。经聘请盐边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局检验:张某某盗伐林木树种为云南松,权属为国有林,立木蓄积5.50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共计5.50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均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28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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