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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邹某市**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10月2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电动三轮车到邹某市**镇**村、**村、**村、**村,多次盗伐杨树共计65棵。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伐的65棵杨树立木蓄积量共计6.7537立方米。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邹某市公安局魏桥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电动三轮车、油锯;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发还清单、谅解书等;3.证人刘某某、高某某证言;4.被害人牛某某、仇某某、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峰

检察官助理  董蜜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某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清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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