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村,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皮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6日,张某某在104国道**村路口西侧盗伐林木42株,其中被伐倒18株,折合立方材积1.564立方米,未伐倒24株,折合立方材积2.2796立方米,共计折合立方材积3.8436立方米。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在乌马营**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线束车间内盗窃模具(汽车23917主体零件)一个,价值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郑某某、霍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盗伐林木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秀芳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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