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甲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368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系秦皇岛市海港区长安物业公司员工(文博城小区保安),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号)。2017年10月1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乙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博城**栋**单元一楼张某某乙开的秀彩超市厨房内发生性关系时,张某某乙身体发生异常,不能言语,张某某乙将其放到柜台内,然后拿走柜台内二三百元钱,并拿了五盒香烟离开。10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乙家人发现张某某乙躺在柜台内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张某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书、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甲对被害人张某某乙具有救助义务,并具备救助可能而不履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8年6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甲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册、单行材料一份7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