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3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系秦皇岛市海港区长安物业公司员工(文博城小区保安),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段**号)。2017年10月1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乙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博城**栋**单元一楼张某某乙开的秀彩超市厨房内发生性关系时,张某某乙身体发生异常,不能言语,张某某乙将其放到柜台内,然后拿走柜台内二三百元钱,并拿了五盒香烟离开。10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乙家人发现张某某乙躺在柜台内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张某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书、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甲对被害人张某某乙具有救助义务,并具备救助可能而不履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8年6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甲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册、单行材料一份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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