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路**胡同**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至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生产销售生姜的过程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硫磺,经鉴定,生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值为0.032g/kg,销售金额达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扣押生姜和硫磺的清单、提取及掩埋生姜、硫磺现场照片、张某某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王铁柱和赵玉兰的户籍证明、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等;2、证人证言: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5、提取笔录:对张某某销售的生姜进行随机提取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生产销售生姜的过程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硫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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